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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二中院发布的白皮书中,记者注意到,组织他人进行“刷单”的潘某非法获取商家佣金高达628万余元。据悉,潘某在合肥、淮安等地开设工作室,并组织专人为网店商家进行“刷单”,在与网店商家完成虚假交易后,对商品作出虚假好评,从而帮助商家提高销量和信用评价。潘某的行为误导消费者作出决策、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秩序。最终,上海二中院审理认为,潘某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处罚金151万元。
此外,在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盗窃案中,王某利用微信小程序系统网络延迟的漏洞,重复领取平台发放的虚拟货币奖励,并进行提现或消费,以此窃取平台资金。至案发,王某已通过上述异常方式获取平台虚拟货币共计21万余元,其中20万余元已被其用于提现或消费。经杨浦法院审理,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金沙集团1862成色,并处罚金8千元。
“上海电商行业的市场规模增长迅速,已经成为上海全力推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的关键一环。但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电商产业作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载体,也面临着亟待解决的社会治理问题。”上海二中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罗开卷说,“我们针对网络黑灰产等影响网络营商环境的新情况,向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制发了综合性司法建议,也获得了积极的反馈。”
“此类案件有三个特点,一是犯罪场域多元化金沙集团1862成色,涉及拼多多、淘宝、京东等众多平台,犯罪分子瞄准下沉市场的平台类型丰富;二是犯罪手段多样化,犯罪分子借助‘爬虫’、刷单软件等快速爬取平台优惠,实施新型技术犯罪,隐蔽性增强;此外,犯罪行为呈现出共犯化的趋势,犯罪分子以电商平台为基础,形成组织结构相对松散的产业链。”
为此,法院也提出了相应的治理对策。“平台企业在开展新用户满减优惠等活动,制定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时,要注意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网络交易数据监控,同时,要围绕常见的‘薅羊毛’犯罪手法及新型交易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设置有效的识别流程和监测机制。”杨浦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龚立琼介绍,一方面,电商平台要通过优化平台规则等提升自治能力,加强对内部人员和第三方公司的监管,为各方提供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另一方面要创新升级监管手段金沙集团1862成色,丰富高危账号和店铺的样本数据库,分析用户号码的行为和风险等级,提高电商企业风险识别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确保平台交易安全。
“这就涉及到‘君子爱财如何取之有道’的问题。电商平台企业或商家推出的优惠或者补贴,性质是自愿让利,如果消费者遵循既定规则,未造成自愿让利以外的财产损失,那么这种领取优惠补贴的行为就是合法的。”杨浦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钱海啸表示,“当消费者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破坏既定规则,通过虚假手段,如虚设消费主体、虚构消费行为、虚假退货等,来骗取优惠,这就违反了商家的本意,造成了自愿让利之外的财产损失,这种行为就有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同时,法院此次还发布了电商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商品的案例,并建议企业完善内部治理架构,加强内部审计监管,从源头杜绝职权滥用。对此,高平告诉记者:“企业在快速发展的阶段并不清楚如何精细化内部监管体系,因此往往会滋生一些问题,特别是企业内部‘黑手’的出现,法院的司法建议给电商企业指明了改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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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由重庆市法学会、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和西南政法大学共同主办,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和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承办,中国犯罪学学会特殊人群犯罪治理专业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刑事检察专业委员会、重庆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协办的“未成年人犯罪惩治与预防”研讨会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召开。来自部分省市高校专家学者及检察机关代表、实务部门代表等120余人,围绕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未成年人犯罪惩治与预防”展开了深入讨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史卫忠出席会议并讲话。重庆市法学会副会长贺恒扬,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詹文渝,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胡尔贵,重庆市沙坪坝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阳勇出席会议并致辞。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厅厅长缐杰,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何挺受邀做主旨演讲。
以矫治理念为核心追求,并基于公共安全保障,对罪错未成年人应坚持“宽容不纵容”的整体政策。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宽容以“不纵容”为底线,“不纵容”应以罪错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为核心、以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社会危害程度为补充,刑、行衔接织密分级干预体系。构建法定的罪错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分级干预体系,应完善公安机关矫治教育体系,明确适用标准,并将观护类矫治教育交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完善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明确适用对象、适用标准、适用程序并完善管理机制,以实现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有效干预。
家长管教活动作为一项日常的教育行为,其边界何在以及法律该如何对家庭内部管教活动进行规制,是现代法律不得不面对的实操难题。界定家长管教边界,须全面梳理家长管教的规范现状,明晰家长管教的法律属性、家长管教权的权利规范构造、权利边界以及滥用家长管教权的归责模式与追责限度,有效建构宽严有度、长幼有序的家庭秩序。
应以人身危险性作为未成年人犯罪处理的重要评价因素,以涉罪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结合其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大小作为对其处理的依据。同时,在刑罚圈扩大的背景下,探索未成年人犯罪出罪路径金沙集团1862成色,对新增积极预防类犯罪,给予未成年人实质出罪,在刑法或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这类罪名未成年人不构成犯罪,作为替代给予行政处罚+罚款,从而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理、教育与惩罚的良性互动。
公益诉讼以其既覆盖民事和行政领域,且兼具惩罚和预防功能的优势,成为涉未成年人网络不良信息治理的新方案、新路径,但也面临受案范围界定难、责任主体认定难、配套机制不完善、部门协作不顺畅、参与综合治理不深入等问题。需要准确界定受案范围、强化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双向衔接、完善一体融合履职、突出数字赋能等手段,在持续完善机制,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协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网络平台、行业组织、学校、家庭开展对涉未成年人网络不良信息的全面、综合治理。协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安心、安全地享受网络时代的数字权利。
立足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从“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标准尚不明确”“因果关系认定比较难”“调查核实难度比较大”“行政监管职责的边界模糊,网络监管各个部门之间的具体职责界限还有待进一步明确”“侵权损害的惩戒不足”的“五重困境”出发,提出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恢复性司法“三大原则”指引下,对受损范围界定、责任归属、调查取证力度、惩罚性赔偿等提出“四点优化”建议,以期更好破解未成年人保护难题,护航未成年人健康安全用网。
我国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报告机制可从几个方面进行初步构想:在法律保障层面,需要明确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类型,进而厘清网络平台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责任边界;在参与主体方面,尝试探索“网络平台+X+警务机构”等多元主体参与犯罪报告模式;在犯罪报告内容方面,应当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线索扩大到侵害特殊群体犯罪线索。
综合53例儿童性侵犯罪重复受害样本,结合有关案情运用描述性统计归纳犯罪屡次发生的时空规律及相关人口特征、解析被害高危情境,并依据不同犯罪类型探讨儿童重复受害的个人、家庭、社会等方面原因,进而提出可能行之有效的应对方法。防止二次受害的常见措施是在特定地点强化巡逻力量与安保设施以增加犯罪难度、有范围地公布犯罪人信息并限制其进入特定区域以分隔活动轨迹、为被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在其基础上,采取措施搭建更加友好且高效的保护体系,如完善被害儿童信息登记簿、成立被害儿童对话工作小组、适用个案管理评估儿童心理状况、尝试普及互动式性安全教育以及开展被害儿童去污名化宣传等方式。
从犯罪主体、行为、方式、主观、环境等方面,深入剖析了未成年人犯罪性别差异的成因。她认为,正视未成年人犯罪的性别差异,分析未成年人不同性别犯罪特点,有利于构建更加精细科学的差别化防治体系。应将性别差别化防治理念融入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处遇程序及社会支持防治机制中,构建治罪与治理相结合的未成年人犯罪性别差别化防治体系,推动少年司法及少年犯罪防治体系精细化、科学化、现实化。
分享了法治副校长为该校法治教育注入的新活力,带来的显著变化。她表示,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旨在构建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而法治副校长的引入,正是这一体系中的关键一环。法治副校长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士,不仅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还能够将法律知识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相结合,为学生提供更加全面、专业的法治教育。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深远的意义。
如何帮助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重新恢复与周遭社会的正常联系,如何帮助其恢复到被侵害前的状态,是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否则便是“案结事未了”,后患无穷。检察机关利用自身已经建设得比较成熟的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积极地向诉讼程序前端和后端延伸与覆盖自身的资源优势,为推进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全面恢复作出了有益的探索。这一实践,在本质上以未检社会支持体系的良性运作来推动整个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全面构筑,彰显了检察机关在新时代持续推进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的自觉使命。
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司法转处内含着优先性、法定性、相称性的三重转处要求。其中,相称性要求转处的实行应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福祉需求相匹配。附条件不起诉作为司法转处的内容之一,相称性的实现有赖于个别化处遇原则在制度适用中的深入介入与广泛延展。但在司法实践中,受制于社会调查前置程序功能不显、附带条件独立属性认知不足、监督考察方式不当等因素的影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矫治功能优势尚未得到有力彰显。为促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效能的最优化实现,应始终遵循个别化处遇原则,重点关注案件所涉的“人”,发挥社会调查对涉罪未成年人提供矫治依据的司法适用价值;在明确附带条件独立地位与价值属性的基础上,设定与未成年人在案反映出的矫治需求相适应的具体矫治措施;并辅之以全面、动态化的评估路径考察被监督考察对象的矫治效果以及是否实现社会化回归的终极目标。